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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焦拍卖行中的个人所得税(上)

1999-02-18 来源:生活时报 张卉 孙秀杰 刘安乐 我有话说

几年前,“拍卖”对许多人而言仅仅是字典里的一个词条,而今影视作品、破产企业、超标汽车手机等种种拍卖充斥着现代都市人的生活。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也屡见不鲜,个人产权交易行为日趋频繁。个人的腰包鼓了,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呢?

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所得,按税法规定,属于财产转让所得,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,适用20%的税率。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,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崭新的领域,一些政策的制定还不到位,加之各拍卖行的具体操作不同,情况复杂,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带来了难度。

问题一:个人拥有物品拍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,首先要确定拍卖物品的原值,以在计算税款时予以扣除。现阶段,拍卖行中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主要以古玩、字画居多。而这些物品的来源渠道很多,购买的、祖传的,赠送的等等,而持有证明拍卖品价值合法凭据的几乎没有。对没有凭据的拍品底价应按拍卖行的评估价格,在出现异议时,拍卖行和物品所有人协商定价。但许多古玩字画的原值鉴定本身就缺乏科学、合理的依据,有些甚至无法鉴定,一件拍品到底值多少钱,是个很难说清楚的。同时,拍品的底价直接关系着税收,拍品底价定得过高,扣除原值增多,就会减少国家税收;定得过低,扣除原值少,又会影响物品所有人的应得利益。在定价的整个过程中,本应起到监督作用的税务机关却始终没有参与这一环节。物品原值鉴定的困难,造成应纳税所得额难以确定。

问题二: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:“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”。拍卖行是物品拥有者和买方的中介机构,为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提供服务。拍卖行替委托方向买受人索要货款,由拍卖行将货款交给委托方。这样,纳税义务人应是最终接受拍卖款的委托人,即物品拥有者。那么扣缴义务人是谁呢?委托方是从拍卖行得到款项的,而实际支付货款的是买受人。如以买受人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,一方面会使有些委托方认为买受人直接将税款抵减了拍卖款;另一方面税款最终是否缴入了国库,税务机关又要实行检查。由于买受人是单一、分散的个人,如果对每一个人进行检查,这势必会增加税收成本,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而以拍卖行这个中介为扣缴义务人,或是由委托人在接到货款时实行自行申报等,又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。纳税义务人、纳税方式在税收政策上不明确,致使税务机关执法困难。

问题三:拍卖行在各种收费上,也不尽相同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的规定,拍卖公司对字画古玩等艺术品的拍卖按成交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0%的佣金。有的拍卖行却为招揽客户,降低佣金比例。有些拍卖行为使拍卖达到理想的效果,还向委托方定额收取10-20元的宣传费用,进行前期广告宣传,有的则分文不取。按税法规定,在计算应纳税款时,可扣除合理费用。那么佣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?按什么比例?宣传费算为合理费用吗?由于行业的不规范管理,为规范的税收管理带来难度。

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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